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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资委令第6号,特制订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有关情况和问题。
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有及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资委和省级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级专业技术职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资委负责指导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省级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