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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侵权责任赔偿法律规定
1财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停业所造成的财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的实物进行赔偿。
民法典对于侵害他人财权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的,财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
返还财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的是财的所有人;同时该财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和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承担侵权责任。以上就是找法网编整理的对侵权责任赔偿法律规定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